您好!欢迎来到西安理工大学机关党委 您是第 位访问者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内制度

中共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6日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要做好在教学科研骨干、留学归国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必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

第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广大师生员工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通过开展院级党课,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党的知识和理想信念的教育。

第九条 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学习努力,工作积极,有一定群众基础,愿意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入党申请人,经团组织推优、党员或群众推荐,由支部委员会讨论表决同意,并报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备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提高思想觉悟;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校党校培训班、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书面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由培养人将考察意见及时填写在《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上;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整单位、毕业离校时,所在党组织应将其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对入学或调入前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应及时联系原单位党组织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至我校。我校接收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入学或调入前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同志,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时,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对发展对象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基层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学习辅导。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毕业或离开工作单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将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基层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基层党委会议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将分析情况和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中。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离开我校,所在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对入职、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党组织要严格审查相关入党手续,认真甄别入党和培养材料,切实把好关口。

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

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齐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及时联系原单位党组织,由其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基层党委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校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于转入的新生预备党员,党支部应进一步加强考察教育,在其预备期满时,如以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基层党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五)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召开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

(七)党支部将支部大会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上报基层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校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加强领导,针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自查;校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根据省委高教工委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也应制定本学期发展党员计划,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应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选优配强,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校党委和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和《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由校党委组织部从省委组织部统一领取,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