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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6日 点击: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设置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正式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二、基层党组织的组成和任期

第六条  基层党委一般由59名委员组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党支部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基层党组织一般设书记、副书记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第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    

三、委员会的选举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进行选举前,应召开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组织所属党支部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员和党支部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委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批,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报所在党委和党总支审批。    

第九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基层党的委员会应先提出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在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自下而上推选,上下结合,反复酝酿,根据多数党员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第十条  校党委批复同意委员候选人选后,基层党组织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制定选举工作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当规定选举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实施的具体步骤和保障措施,指定每一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

第十一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差额选举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在正式选举前先进行预选,产生与应选人数相等的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不再增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选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召开党员大会进

行补选。

四、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校党委同意后,在新选出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党支部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基层党委(总支)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选举书记、副书记时,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

第十五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 在任期内,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

五、选举的实施

第十七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党员人数内: ①患有精神类疾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 ③自费出国半年以上未归的;④因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未归的;⑤虽未受到留党查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⑥因各种原因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第十八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十九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业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如有需要,候选人可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举

手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计票人从工作人员中指定。

第二十二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赞成的在选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划“О”,不赞成的划“×”,不作以上两种符号的视为弃权。另选候选人以外其他人的,不仅要在姓名栏内填写所选人的姓名,还需在其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划赞成符号,不划赞成符号的亦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所收回的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备查。

    选举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时,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时,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划写选票时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完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视为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必须得到超过到会选举人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够应选人数为止;如果候选人选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得票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人数时,经大会同意,也可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补选。

第二十六条  由大会监票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公布候选人的得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束后,应当场封存选票,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查阅、销毁。

六、换届选举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任期届满都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基层党组织的换届,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 任期届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召开党员大会两个月之前,党支部应在一个月之前,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并报送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大会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应就筹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批准。接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后,按照批复的时间如期召开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条 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选举情况。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党员总数、应出席人数、实到人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有效票数、当选人姓名和得票数;第一次全委会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任期未满需要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或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选举的,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七、新建和改制、调整等单位党组织的选举

第三十二条 新组建的单位在组建中应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党的委员会可直接选举产生,也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组织负责人,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但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改制、调整的单位在改制、调整中应同步考虑党组织的设置。在半年内及时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八、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九、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