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赵林
探索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是人类政治社会的永恒课题。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政治文明发展史中,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廉政思想和治理腐败经验,从“为政以德”到“分割事权”,再到“无为而治”,诸子百家各成一家,亦各有所偏,但在共同参与现实政治的运作中,从相互对立走向了相互配合,德治与法治等各种策略交互为用,为有效整饬吏治、维护政治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现代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然而,不少人有一种片面理解,古代廉政思想在道德自律方面很发达,而在他律方面比较薄弱。学界研究也对道德自律思想更为津津乐道,而对他律思想的关注较为匮乏。事实上,古代他律思想同样丰富,借鉴意义亦不可低估。我们需要还原古代廉政思想整体面貌,并以现代意识对其进行重新审视。
儒家思想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居于主导地位。先秦以来,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道德自律学说体系构成了廉政建设的基础,形成了以自律为主、“内圣外王”的基本特征。“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吾日三省吾身。”“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在儒家看来,发自人内心的道德律令比任何外在的规范都要强大、有效。与之相适应,道德也成为古代官员从政的行为准则。比如,历代选官,首重“德行”标准;官员在任,须恪守“官箴”,等等,这些举措直到今天仍有现实意义。
相比之下,他律思想的历史地位则长期被忽视。实际上,中国古人形成了相当系统的他律哲学以及以此为理论基础的制度设计。法家从人性具有贪欲的天性出发,主张从制度上设官分职,使其互相牵制。阴阳家将阴阳矛盾双方互为消长、一生一灭视为自然社会万事万物运用发展的终极原理和基本方式。以荀子思想和法家思想为指导的古代监察制度,更在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的思考。既让监察权与行政权逐渐分离,扩大监察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化对行政官吏的权力制约,又运用行政手段,制约监察权力的膨胀,保证监察权力被制约在一定范围以及监察官吏的清正廉洁,形成了一种双向制约机制。同时,监察制度本身的设计也是多层次的,不仅各级行政长官有监察的职责,还有专职的御史和刺史系统负责监察。再如,秦汉时,郡守掌行政,郡尉主军事,监御史管司法与监督;唐代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各有分工,决策权、审核权、执行权制约关系非常清晰;明代司法权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分掌;清代在省一级设官分职,“一省而有督、有抚、有两司、有诸道”,等等,在客观上起到了制约监督的效果。可见,在道德约束之外,制度化的制约监督机制亦十分详备。
总之,在中国古代传统政治中,官员们受到了来自道德和制度等多方面的制约监督。但从整体上看,中国古代传统政治中的制约监督是一种封闭的、自上而下的线性模式,排除了任何外来力量的参与。这就决定了制度设计无论如何严密,也只是停留在技术性的探索上,因为制度的内在根本缺陷无法克服,更加科学、高效、稳定的权力制约监督方案自然无从谈起。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历史是一面镜子,它照亮现实,也照亮未来。了解历史、尊重历史才能更好把握当下,以史为鉴、与时俱进才能更好走向未来。”古代廉政思想的精华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提供了文化底蕴、增加了文化自信。但又不可食古不化、简单套用。我们应站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高度来审视古代廉政思想的现代价值,并做好现代性的阐释与创新性的转换,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本文刊登在《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3月19日理论周刊第7版)